小偷盗窃、失主敲诈、警察收钱、检察官收购物卡、村民打人,一起盗窃案引发离奇案中案

来源:凤凰网 时间:2023-08-03 11:09:26

一、 小偷盗窃

深夜翻入老宅院墙内盗取木瓢和塑编篮子

失主赶来致盗窃未遂


(相关资料图)

三人被行政拘留5日

二、失主敲诈

收小偷3000元私了 犯敲诈勒索罪

被判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退还了3000元 给小偷1.5万元获谅解

三、警察收钱

从中收取600元辛苦费

被留党察看一年 政务降级

调离公安机关

四、检察官收购物卡

拿失主妻子千元购物卡

被责令退还购物卡

受到诫勉谈话处分

五、村民打人

帮失主抓小偷 因为参与殴打小偷

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离奇得就像电视连续剧。

3个小偷行窃被打,而打小偷的村民被拘,一般的案件到这儿就完了,其实这才是开始。

再下来是失主涉嫌敲诈,小偷盗窃被抓,其实这才是第二集。

接下来,抓贼的警察因为收受红包被处分,公诉的检察官因收受购物卡被处理,事情到这儿并没有结束,发生大反转的是:为了得到小偷的谅解,屋主的妻子给对方赔偿了1.5万元,屋主才得以轻判。

这反转又反转的真实进展,比电视剧情推进还出人意料。

为装饰饭店,入屋偷盗老物件

2021年3月16日22时许,侯某在张某、罗某某经营的饭店聊天时,侯某提议该饭店应有老物件来装饰,后侯某提出去莲花寺镇肖场老村子(居住人员较少)寻找老物件,张某、罗某某二人同意,3人随后驾车来到该村内,借着手机灯光穿行肖场老村民房。

3人在该村一家老宅院墙内盗取一木瓢和塑编篮子时,被闻讯赶来的岳先生、罗某、曹某、刘某发现并殴打。张某见对方要报警,就提出赔偿200元私了,最终谈下来的结果是以3000元私了。

2021年5月28日,警方对3名盗窃嫌疑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者看到,违法人之一是34岁的女性张某,另外两人是罗某某和侯某。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莲花寺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3人行政拘留5日。

老屋抓贼,打斗后3000元私了

今年55岁的岳先生是陕西渭南市华州区人,此前在外打过工,回家办过农家乐。

2021年3月16日晚上,岳先生和同村的刘某、曹某以及曹某的朋友罗某4人一起在曹某的住处喝酒。当晚9时多,他接到亲属来电,得知无人居住的老屋里进了贼,4人便一同前往抓贼。“我们在我家老屋院子里发现了两男一女,他们见我们来了就想跑,被我们堵住,不可避免地要上手打一顿。”岳先生说,“我要报警时,罗某说认识莲花寺派出所的杨警察。偷盗者想赔偿200元私了,岳某提出私了得给5000元。最后拿了3000元,是对方和曹某、刘某谈的,他同意了。”

随后莲花寺派出所来了3名警察,姓杨的警察穿着警服带着执法记录仪,对众人亮了证件,对嫌疑人及当事几个人进行了问话,还拍了嫌疑人所偷物品。岳先生将私了一事告诉罗某,罗某给姓杨的警察说了进展后,杨警官让跟随的两名辅警离开。

小偷张某称需要借钱,岳先生便和罗某、张某,以及张某的同伙罗某某、侯某一起坐车来到他们之前喝酒的地方,杨警官和曹某、刘某驾车紧跟其后。“当时我们大家全进了房子,张某微信借到钱后,把我叫到门口,给我手机转账了3000元钱后他们三人离开。”岳先生说。

盗窃嫌疑人离开后,为了答谢民警,岳先生经罗某的手机向杨警官转账600元。

罗某却说,当时岳先生和三名偷盗的人在门口待了一会儿后来到房间,说人家给赔偿了,然后杨警官就让他把偷盗嫌疑人送走。之后岳先生给他转了600元钱,他将钱转给杨警官,杨警官收完钱就走了。

记者在渭南市中院的刑事裁定书上看到,杨警官承认事后微信收了罗某600元辛苦费及一盒香烟,之后他给两名辅警一人100元。

敲诈勒索,屋主入狱6个月

2021年3月17日,岳先生得知,三名盗窃嫌疑人把处警的警察告了。警察让岳先生去一趟派出所,他向民警表明收的赔偿立马可以退,但要求处理3名盗窃嫌疑人。“派出所领导说等事情调查清后再说。之后杨警官把我叫去,说他是给我帮忙呢,弄不好会把他牵扯进去,并称偷东西的三人之一以前被他处理过,现在咬(告)他呢,希望我能担着。”岳先生说,杨警官写的事情过程他没看就签了字。

2021年7月13日,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岳先生敲诈勒索罪向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某因张某等3人的不法行为,不能冷静、合法处理,伙同他人实施暴力殴打被害人,又以报警相要挟,索取明显超出提篮、木瓢价值之财物,其非法占有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华州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的辩解不影响起诉书指控的三被害人害怕继续挨打和免予被公安机关打击被迫同意拿出3000元私了事实的成立。一审法院认为岳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岳先生不服,提出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出狱后的岳先生又向渭南市中院提出申诉,也被驳回。

帮忙抓小偷被拘10天

7月21日,记者见到了刘某。提及此事,刘某瞬间湿了眼框。他说自己一没打人、二没拿钱,甚至在其他人打小偷时还拉架劝说,最后却被拘留10天还罚了500元。“没想到一把年龄了,还要蹲个班房。”问及为何不申诉,他委屈又克制地说了句:“公安局判下的,咱只能认,跟谁申诉去?”

刘某将记者带到他们当时喝酒的曹某住处。曹某没在,刘某指着房内说,大家当时都在房子里,后来偷东西那个女的借到钱后,把岳先生叫到门口给他打了3000元,岳先生一进门就给大家说钱收到了,民警当时坐着,安排罗某将三名嫌疑人送走。

在刘某保存的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记者看到,2021年3月24日法律文书的查明事实部分,只说岳先生、罗某、曹某等人殴打在该院子内捡拾有年代感的物品的三人,没有出现刘某的名字。只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刘某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7月27日,记者致电罗某,他说:“大家都是给他帮忙去了,没成想都被关进去了。”罗某说,公安局关他,他认。并称岳先生现下四处告状喊冤目的是想要钱。

记者随后致电曹某和两名盗窃嫌疑人罗某某和张某,前两个均显示停机,最后一个始终无人接听。

警察、检察官收受钱财,双双被处理

岳先生收了嫌疑人3000元被定为敲诈勒索罪,那么民警杨警官从中收取600元又是被如何处理的呢?7月2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就此向渭南市华州区纪委了解情况,工作人员称此事不归他们管,让前往华州公安分局警务督查处了解。记者来到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警务督查大队,该大队大队长说,杨警官的处理决定是纪委发来的红头文件,不能给当事人看,只说对杨警官留党察看一年、政务降级处分,并称杨警官就是辅警。记者再三询问,该大队长表示,杨警官不算民警也不是辅警,而属于事业编制。

记者辗转打通杨警官电话,他说自己已调离公安机关,问题不便回答,有事可联系华州警方。

让岳先生还感到憋屈的是,他在看守所期间,妻子被要求退还给盗窃嫌疑人3000元外,又给了三名嫌疑人15000元钱,以此换取3名嫌疑人对他的谅解。

岳先生的妻子拿出的收条打于2021年6月13日,收条上写着“收到岳XX家属交来补偿慰问金15000元,双方此后再无纠纷,我们愿就岳XX的行为予以谅解。特立此为据。”岳先生的妻子说,检察官余某某还从家人处收受了一张1000元的购物卡。

渭南市华州区纪委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称,早在2021年12月,已经就购物卡的问题对检察官余某某作出“退还购物卡,诫勉谈话(半年)”的处分。

疑问

当着民警的面达成协议不算调解吗?

“他们是小偷,不该是我谅解他们吗?咋还要给他们补偿金?检察官为什么索要购物卡?既然认定我犯了敲诈勒索,那民警拿走3000元里的600元不算共犯吗?当着民警的面达成的协议不算是调解吗?”一连串的疑问,让岳先生无法平静。

1问:如果不算调解,那警察干什么来了?

关于索要5000元的事情,岳先生一直喊冤,他说真实情况是“对方提出200元私了时,我当场就说‘给5000也不行,让警察来处理’。”岳先生极力否认5000元是自己开口索要的。

记者看到,另外三名抓贼的村民在法律文书中均证明是岳先生开口索要的5000元;盗窃嫌疑人的证明中也提到有人开口索要5000元的事情。

除了岳先生否认外,刘某告诉记者,他认的字不多,不知道警察是怎样写他的口供的,但他清楚地记得,“当时嫌疑人提出私了时,岳先生说‘给5000元也不行,都要让警察带走’,大概就是那个意思。之后岳先生去了路边,我和曹某在现场,嫌疑人最后主动提出赔3000元,是我去给岳先生传的‘小偷愿给3000元私了’这个话。后来警察来了,问了话拍了照,给大家说找个亮堂的地方录口供。”

2问:为啥法院认为警察未参与纠纷处理?

岳先生在一审判决后上诉时提出,他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后,得知嫌疑人愿意赔偿便同意他自行商议解决,他并非强行索取而得财物,而是基于对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信赖。但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与岳先生一起的罗某私下叫来的警察虽然到达事发现场,但被告知纠纷已得到解决,警察并未参与双方纠纷的处理。

辅警张某某证明,当晚接到杨警官电话后,他和辅警程某某便开着派出所的车接上杨警官后来到案发地,里面有两男一女,周围还有几个人,杨警官被一个低个子的人叫到旁边说话,然后杨警官过来让程某某给嫌疑人偷的东西拍照,并说要调解就去亮点的地方,然后两男一女上了一辆黑色的奥迪车,和杨警官说话的人拿出三包烟,给了他和杨警官以及程某某一人一包。他在停车的地方问杨警官没啥事后,就和程某某先回去了。当晚10时40分,他收到杨警官微信红包100元。

刘某也说,三个警察来到现场后先让到所里说,罗某把杨警官拉到旁边说话后,杨警官说让找个亮堂的地方录口供。

岳先生不解道:“有人证明杨警官让找个亮堂的地方解决此事,这能叫警察来没参与?警察亮了证件、问了情况,拍了证物,还给大家说找个地方说事情,这叫没参与?”

说法

观点1:在民警来之前,双方说好价,已构成敲诈勒索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岳先生构成敲诈勒索罪与否,取决于赔偿3000元私了是否当着警方的面,以及3000元是否远超盗窃财物价值两个关键因素。

岳先生在警方到达现场前就与小偷谈好了价,在门外收了小偷的钱,不算当着警方的面支付的3000元。此外,3000元远超被盗之物价值,因此,法院判决岳先生犯敲诈勒索罪并无不当。

私了没当着警方的面完成就不是警方授意,警方收取600元是好处费、感谢费,并非与岳先生等人所分的赃款,所以收钱的民警、辅警不是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对收钱的民警只能以违纪处理。

观点2:民警明知失主勒索钱财,参与其中并分得钱款,是敲诈勒索共犯

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胡超奇认为,3人到失主老屋所偷物品价值未超过1000元不构成盗窃罪,警方给予的行政处罚是对的。村民抓嫌疑人并实施殴打,警方给予村民行政处罚也是合适的。检察官拿失主家属购物卡属于违纪,处理也没问题。最大问题就在于对民警的处理上。

胡超奇说,民警到达现场前,无论说没说5000元的话,最后商定3000元私了,给失主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没有问题,因为只要以报警相威胁索要钱款就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勒索行为。民警到现场后,明知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且目睹了失主收取钱款过程,接受了失主转给他的600元好处费,表明其已经参与了敲诈勒索犯罪。作为警察有阻止犯罪的义务和职责,该民警明知失主勒索要收钱,非但没阻止,反而参与分钱,是对失主犯罪行为的认可、纵容和支持,其行为不仅仅是违纪的问题,而是参与犯罪。

观点3:民警放任失主犯罪,是缺乏对3000元在法律定性上的认知

中国法学会会员张允光认为,从涉案人员说法来看,在民警到达现场之前,3000元的口头赔偿协议就已达成。民警到达现场后,如果主动介入调解,他代表的是公权力的介入,那失主收下嫌疑人的钱就不是敲诈勒索;但显然,民警到现场后没有具体说3000元的事情,知道双方达成私了协议没有加以阻止,从态度上讲是放任行为,从职责上讲是民警缺乏对3000元在法律定性上的认知;民警收了失主给的600元且私分给两名辅警,本身不是一种执法行为,应是违纪,但他没有共同敲诈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共犯。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苗巧颖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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