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待定有这几种情形:
1.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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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且前述情况应当尚处于追认法定期限内,才会被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
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找法网提醒您,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
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民法典》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三、1.追认的方式。追认的表示应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为人作出,因而,对第三人或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视为追认。就具体方式而言,追认可以采用明示方式亦可采用默示方式。
2.追认的时间。相关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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