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091
(资料图)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8 月 4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8 月 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132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3 人,代表
股份数为 1,415,172,1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18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9 人,代表股份
理人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9 人,
代表股份 230,644,9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424%。
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38,482,895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5544%;反对 6,107,600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
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3711%;弃权 1,226,601 股,占
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74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3,310,75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201%;反对 6,107,6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81%;弃权 1,226,6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1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解宇律师、杨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
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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