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可明的房屋被强拆六年后,如今土地仍被闲置。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8月21日,孙可明来到他曾经熟悉的公司货场,面前是一片杂草丛生的荒地。“果然还一直荒着呢。”他一边用手机拍摄,一边自言自语。
孙可明经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一家粮油公司,是一名“拆迁户”。2017年,当地实施佳木斯火车站的综合改造项目,孙可明公司1.5万平方米土地上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资料图】
佳木斯前进区政府2017年申请强制执行时的相关文书载明,孙可明的涉案房屋位于佳木斯站综合改造的“和平街下穿工程”项目范围。相关征收范围为“东至林海路东段26号房屋”。
但孙可明说,其公司货场(林海路8号)位于26号房屋的东面。
六年过去了,当年列入征收范围的这块地仍被闲置,被拆房屋的产权证依然有效。孙可明由此怀疑当地“超范围”征收。
2022年11月,在申请信息公开未获答复后,孙可明及其公司对佳木斯市前进区政府提出两起诉讼:要求对“征收信息公开申请”给予答复;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的征地补偿决定违法。
2023年4月,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两起行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或裁定。对于信息公开之诉,法院支持原告的部分诉求,要求前进区政府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此后区政府提起上诉。
对于确认征收违法之诉,佳木斯市中院认为已超过起诉期限,驳回原告起诉。孙可明及其公司遂上诉至黑龙江高院。此案的焦点是——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是否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目前,这两起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征收:未谈拢补偿房屋被强拆,当事人质疑征收“超范围”
1963年出生的孙可明,是佳木斯大地粮油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货场,原来位于佳木斯市前进区林海路8号,占地约1.5万平方米。
被拆除前的部分房屋。
据孙可明介绍,被拆之前,公司货场内有办公房、厂房等建筑。这些房屋原属于佳木斯一家国有燃料公司的资产,后来经拍卖和转让,由孙可明获得产权。从2004年起,这里成为大地粮油公司的货场,用于收购和存放稻谷、玉米等粮食作物。
2016年初,佳木斯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开始实施,前进区政府负责房屋征收等工作。孙可明公司的货场(林海路8号)被列入征收范围。
经黑龙江一家房地产估价咨询公司评估,孙可明有产权证的房屋和无照房屋的补偿评估金额,总计1160多万元。孙可明不接受该评估价格,与前进区政府未达成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封闭公告》显示,征收封闭的范围之一为“东至林海路东段26号房屋”。
2016年5月,前进区政府对大地粮油公司(孙可明)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实施货币补偿。房屋补偿评估金额加上资产总额等费用,合计补偿1461.8万余元。该决定要求孙可明的公司在15日内完成搬迁。
孙可明未接受补偿款,也不同意搬迁。2017年1月,前进区政府向前进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两个月后,前进区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前进区政府组织实施。
2017年6月12日,孙可明公司位于林海路8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被强制拆除。
一个月后,孙可明向法院起诉前进区政府,要求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被佳木斯中院驳回。此后,孙可明提起上诉。据其称,当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找他做工作,他们说会重新评估,会解决这事,他便撤诉了。
可几年下来,被拆房屋补偿的事仍没有解决。“一直拖到现在。”孙可明说,他决心“较真”了。他认为,自己被征收的房屋,其实并不在项目征收的范围之内。
前进区政府2017年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载明,孙可明的涉案房屋位于佳木斯站综合改造的“和平街下穿工程”项目范围。房屋征收封闭公告、征收补偿公告等材料均显示,相关征收范围为“东至林海路东段26号房屋”。
“我的房子距26号有两三百米远,根本就不在征收范围嘛。”孙可明说,林海路东段26号是原铁路部门预制板厂的房屋,而其公司货场(林海路8号)位于26号房屋的东面。
如果孙可明公司的货场不在征收范围,那当年协商征收补偿时为何不提出来?“只要有补偿,我不反对征收。”孙可明说,“没想到后来补偿那么低。”
佳木斯站综合改造的“和平街下穿工程”项目,已于2018年竣工并投入使用。而孙可明被拆房屋那块约1.5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并未在该项目中使用,至今仍被闲置荒废。这让孙可明更加怀疑征收“超范围”。
2022年7月,孙可明和律师到法院查看此前的诉讼案卷,认为征收审批手续有问题。“上面的批复文件,只说明有这个项目工程。”孙可明的代理律师许浩说,“但工程应该有具体的红线图呀,东西南北到哪里?我们没看到。”
从法院查卷回来的第二天,孙可明就向前进区政府办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关于佳木斯站综合改造项目征收的相关公告、四至范围、红线图等11项信息。
几个月过去,前进区政府未回复孙可明的申请。孙可明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一审后双方分别上诉,起诉有效期成焦点
作为原告的孙可明及其粮油公司,对前进区政府的诉讼分成两个行政案件: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公开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征收补偿决定违法的“确认违法之诉”。
“信息公开之诉”一案,佳木斯市前进区法院2023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求——判前进区政府在判决生效2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申请的“项目拆迁公告、征拆红线图”等信息给予答复。一审宣判后,前进区政府提出上诉。
另一起“确认违法之诉”,案情相对复杂一些。
原告孙可明及其公司称,其被强拆的房屋并不在拆迁范围之内,前进区政府征拆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超范围征拆,系严重违法行为。
被告前进区政府答辩称:此案从强制拆除房屋至原告提起诉讼,已历时5年有余,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告房屋在征收红线内,被告有权强拆。
在审理过程中,前进区政府表示,原告被强拆房屋的位置“林海路8号”是门牌号,而项目征收决定载明的“东至林海路东段26号房屋”中的“26”号,并非门牌号,而是征收单位对征收房屋进行的排序。对于该说法,原告方称未看到“红线图”,并不认可。
“信息公开之诉”的一审判决书(尾页)
2023年4月,前进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裁定。该院认为,此案“显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驳回原告的起诉。裁定书显示,对于被告的征收行为是否违法无效,法院并未进行确认。
一审宣判后,原告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孙可明及其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2022年7月上诉人查阅资料才知道区政府“未批先拆”,才提起行政诉讼;前进区政府征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是无效行政行为。
孙可明及其公司还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无效及违法行政,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对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确认违法之诉”的一审裁定书(尾页)
那么,请求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的诉讼,是否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对于这点,我国法学界曾存在争议。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452号建议的答复》。“对行政行为提起确认无效之诉是否要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在行政诉讼法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在回复材料中表示:“我们倾向于认为提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确认该行为无效。”
最高法还在“(2020)最高法行再341号”行政裁定书中指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行政行为属于无效情形的,不受起诉期限限制,“为避免出现当事人滥用确认无效诉讼请求以规避起诉期限制度的情况,原告一方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属于无效情形举证,被告一方亦可提出证据否定对方主张。”
在“确认违法之诉”一案审理期间,孙可明去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拆房屋的土地档案。该局书面回复称,未查到该土地档案信息。“土地信息就像人的户口,就算征收了也有据可查呀。”孙可明说。
被征收拆除六年后,孙可明的房产证至今仍有效。图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证明。
2023年8月18日,孙可明到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自己六年前被征收拆除的房屋,其产权仍属于自己——登记中心出具了证明。“我这证现在还好使呢。”他笑道。
根据相关规定,房屋被征收后,其原来的产权证会被注销。孙可明疑惑,六年前被征收强拆的房屋,其产权证为何至今仍然有效?
“确认违法之诉”一案上诉期间,上诉人向法院申请调取被拆房屋土地权属等证据。许浩表示,这些材料将作为二审开庭的“新证据”。
目前,围绕房屋征收的两起行政上诉案件——孙可明及其公司对“确认违法之诉”一案的上诉、前进区政府对“信息公开之诉”案件的上诉,均尚未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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